日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此次修改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明确对在生态环境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从重处罚”。
生态环境为何成为打击行贿犯罪的重点领域?“从重处罚”意味着什么?未审结的相关行贿案件将如何适用新旧规定?记者就此进行梳理并采访了相关行业专家。
重点查处与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明确对于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认为,生态环境与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及教育、医疗均属于公共服务领域,与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将其作为重点犯罪打击领域是理所应当。“一方面,反映了立法部门对这些领域的重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领域客观上还存在不少违法犯罪现象,仍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卢清彬说。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明确,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要重点查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这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杨杰对记者表示,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延续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严厉打击领域,彰显了对于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将在对应刑罚档次中从重量刑
事实上,在2012年、2016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的行贿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便有特殊规定,但此次修正案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行贿 “从重处罚”仍意义重大。
卢清彬认为,之前的司法解释中,环境保护等领域只是作为起刑点或刑罚档次的衡量因素,在实务中还需结合其他情形综合判断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发落。
例如,2016年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般行贿罪的涉案数额须在3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若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且同时又是涉环境保护的,则进一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处以更严厉的刑罚。
“不同于此前的司法解释,本次修正案将涉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作为重点查处对象,直接明确对这些领域的犯罪活动应‘从重处罚’,体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行贿犯罪更强的针对性和更大的处罚力度。”卢清彬说。
而关于“从重处罚”对于刑期的影响,杨杰介绍,不同的犯罪情形对应不同的刑罚档次,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后,生态环境领域的行贿行为将在对应的刑罚档次中从重量刑。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后,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这一行贿行为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量刑将会在3年—10年的区间内提升一定幅度。”杨杰介绍,具体提升幅度尚需结合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细化,但从过往办案实践来看,从重量刑的刑期提升范围大约在20%—50%。
未审结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卢清彬认为,修正案的施行将对相关行贿活动的罪与非罪的认定产生较大影响,大大压缩有案不立、立后不罚的空间,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对于一些企图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敲响警钟。同时,通过普法宣传也能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共识。
而届时未审理结束的生态环境领域行贿犯罪案件,杨杰表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本次修正案总体上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因此,对于2024年3月1日之前的犯罪事实,主要适用原来较轻的刑罚,这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杨杰说。
卢清彬提醒,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还需要全面准确把握本次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意图,真正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同时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避免矫枉过正、片面执法、武断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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