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能当“咸猪手”保护伞

2020-05-26 10:54 来源:东方网

  发生职场性骚扰,企业要担责吗?到底哪些行为涉嫌性骚扰?反性骚扰权只局限于女性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被提请审议。其中,涉及“性骚扰”内容的第1010条引发热议。(5月25日《劳动报》)

  据了解,此次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就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针对职场性骚扰,用工单位须履行好责任。

  诚如媒体报道显示,长期以来,职场性骚扰被认为是“不能启齿的秘密”,少数单位也将其视为“职工私事”,和稀泥、不管不顾者并不少见,从而凉了受害职工的心。而事实上,面对职场性骚扰,唯有零容忍对待,才能有利于保护好广大员工的权益,也才有助于营造积极向上的职场文化,助力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用工单位不能充当“咸猪手”保护伞。

  亦如有劳动法专家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若得到通过,则企事业单位将会有明确义务预防、制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性骚扰。如若依然“不闻不问”,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关责任。其实,更进一步而言,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比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

  针对职场性骚扰,企业当完善管理制度建设。比如,有的用工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就将性骚扰作为开除条件中明确列举的选项,积极防范“职场性骚扰”的发生。这就有借鉴意义。其实,唯有用工单位加强管理,对职场中的性骚扰行为说“不”,并积极帮助被侵害员工维权,就能够呵护好员工的权益。

  同时,也应强化员工的举证意识。比如,用工单位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员工增强日常交往中的边界意识;还如,提升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面对不法侵害时,动员员工站起来,借助有力证据依法维权;再如,于员工本人,遭到性骚扰时,完全没有必要忍让退缩,依法维权才是正途,也才能使不法分子得到依法惩治。

  职场性骚扰是职场中绕不过去的话题,其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也有可能波及到家庭,乃至于员工职场生涯。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当然,“反性骚扰权”不再专属女性,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更须善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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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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